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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專利申請
許多人不明白他們為什么要申請專利。一方面,我們可以使用專利法保護我們的發明,并使其在實施過程中被其他人模仿和挪用。另一方面,它可以用于投資,專利被用作武器,以增加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優勢。那么滁州專利申請的費用有哪些要注意?
1、付款費用付款時間:申請費付款期限為自申請日期起兩個月內或收到驗收通知之日起15天內。與申請費同時支付的費用還包括印刷費的公布,附加費的申請和優先權要求,優先權要求費用應同時支付。
2、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費:實質審查費的支付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三年內(優先權要求,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
3、審核費用:審核費用的支付期限為申請人收到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
4、記錄變更費等:記錄變更費,專利權評估報告申請費和無效申請費在相應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
5、責任索賠費:該費用的支付期限為自當事人收到專利局簽發的確認權喪失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
6、延長期限申請費:申請人要求延長專利局規定的期限的,應當提交延長期限的請求,并在原定期限屆滿之前支付費用。
7、專利注冊費,授權年費,公告印刷費,印花稅:上述費用的支付期限自申請人收到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
8、年費:專利授權年費應在專利局發布的登記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支付。
隨后的年費應在上一年屆滿前支付。付款期限的到期日是該年度申請日的對應日期。關于申請專利需要哪些費用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有關專利申請的問題歡迎來資訊。
我們今天來看看商標如何注冊申請辦理。商標注冊的途徑都有哪些呢。
第一種,商標注冊可以自己去,到國家商標局大廳自己提交資料,公司資質與商標圖案,繳納費用,就可以注冊商標了。
第二種,商標注冊可以委托專業的商標注冊代理機構進行注冊。例如,我司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上兩種商標注冊途徑,我們建議大家選擇第二種商標注冊方式,即,選擇商標注冊代理機構進行注冊商標。那么商標注冊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呢。
第一、商標注冊申請人請提供清晰的注冊商標圖案??梢允遣噬嗫梢允呛诎咨?。
第二、商標注冊的各類以及小項準確提供選擇,不懂的可以咨詢我司知產。
第三、注冊商標申請主體的資料證明a、以公司名義進行注冊商標的,需要提供企業營業執照以及身份證掃。b、以個人工商戶名義注冊商標的,需要提供個體戶工商執照復印件以及身份證掃面件。c、以個人名義注冊商標的,需要提供個人身份復印件。
2001年的《商標法》規定,對于核準注冊的商標,應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其中,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初審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但是,在實踐中,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之日與商標公告期滿之日未必是同一天,這就造成一個問題:對于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力?
換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擔某種形式的法律責任?對于這一問題,2001年的《商標法》沒有給出答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標法》第三十六條對于這一問題則明確給予否定回答,該條第二款規定: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商標權是一種絕對權、對世權,權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標侵權行為。但是,要成為絕對權有一個前提,就是權利狀態必須以一定的方式為其他人所知曉。對于知識產權而言,除了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自動產生外,通常必須經過法定的授權程序,并向公眾告知。如果一項絕對權沒有為公眾所知悉,客觀上就無法對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標法》設置了商標公告制度。
商標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應當知悉該商標權的存在,這是譴責侵權人的主觀狀態的依據。因此,商標權人雖然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即取得商標專用權,但要獲得追究他人侵權責任的權利,必須等到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冊商標公告后,注冊商標專用權才真正從形式上轉化為一種及于一切人的絕對權、對世權。
舉例來說,張三在體育用品上申請注冊商標,經初步審定后公告,初步審定公告時間為2014年2月1日,公告期間無人提出異議。商標局準予核準注冊并公告的時間為2014年5月1日,那么張三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為2014年2月1日,但是,對于他人在體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標或近似商標的行為,張三想要維權的話,則要推遲到2014年5月1日;對于2014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間的類似行為,張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則上沒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關于追溯力的規定是原則性的,對出于惡意并給商標權人造成損失的情形,新《商標法》規定了原則中的例外,即在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這一期間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這體現出新《商標法》在立法上的細致與周密。那么,惡意應如何認定?筆者以實踐中存在的兩種情形加以說明。
第一種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務行業內有兩家以上的企業共同、長期使用某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字號,一段時間后,其中一家企業將該商標或字號申請注冊為商標。對于這種在商標申請注冊前他人已公開、持續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標,顯然對商標注冊人沒有任何惡意。在商標核準注冊之前的使用行為,自然不應受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追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商標注冊后應停止使用或者繼續使用但附加區別性標識)。
第二種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務行業內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在商標審定公告期間發現他人已申請注冊某商標,便出于惡意競爭的目的(如搶占市場、歪曲商品聯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譽等)迅速在相關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無疑屬于新《商標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惡意,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專利申請時,專利的意義在于“公開換保護”,即是申請的專利內容會為公眾所知,處于只要你想查就能查的到的狀態,盜用也是有可能發生的。
如果“盜用”發生在申請專利之前,即專利申請日之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正式專利申請(文件)申請被受理日之前
申請專利被商用投放社會而公開的,會導致申請專利喪失授予專利權的“新穎性”要件。
如果申請人本人原因造成發生如上盜用的,也會是這樣后果。
“盜用”發生在“專利申請日”之后,如果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申請人(或稱權利人)有權:要求盜用者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權之日起因盜用而造成專利權人的損失。
如果申請人獲得的是發明專利(排除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由于申請人申請時在專利審查階段公開了其發明(“申請公開制度”: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后進行公開的制度),申請人的申請授權后,申請人不僅有以上所述的權利,還有權要求盜用者支付自申請被公開之日到公告授權日之間使用其發明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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